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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可裕、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店与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店、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裕,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店,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厦门美图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408号原告王可裕。被告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建强。委托代理人周林。被告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21064-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5号大街10号2幢1-4层。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被告厦门美图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838393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112a。法定代表人吴泽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裕诉被告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店、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厦门美图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可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萧山市心中路店、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厦门美图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可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可裕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富美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