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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与赵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赵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住所地章丘市。经营者弭守波,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住明水街道办事处后营村洋沟崖13号。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军,男,生于1968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甜(系被告之女),女,生于1991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司钊(系被告之女婿),男,生于1990年8月11日,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与被告赵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章丘市明水兴波板材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