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彩平与陆世清、童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彩平,陆世清,童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95-1号申请执行人方彩平。被执行人陆世清。被执行人童小红。申请执行人方彩平与被执行人陆世清、童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陆世清、童小红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方彩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陆世清、童小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世清和童小红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横山村6号202室房屋系抵押于杭州供销家信担保有限公司,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陆世清名下的浙A×××××车辆已另案查封(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世清去向及被执行人陆世清、童小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童小红与申请执行人方彩平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童小红于2015年11月2日前支付1000元,余款于11月起每月5号前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为此。现申请执行人方彩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陆世清、童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95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童小红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方彩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彩平如发现被执行人陆世清、童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