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忠科与彭芳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科,彭芳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郭忠科,农民。被告:彭芳联,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科诉彭芳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科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忠科负担。审判员 刘伟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顺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