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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忠科与彭芳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科,彭芳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55号原告:郭忠科,农民。被告:彭芳联,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科诉彭芳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科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忠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忠科负担。审判员  刘伟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顺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