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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吴继伟与杨秀英,吴晓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继伟,杨秀英,吴晓萍,吴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吴继伟,男,土家族,1987年6月27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杨秀英,女,汉族,1952年4月18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吴晓萍,女,苗族,1978年7月23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吴力锋,男,苗族,1979年8月23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吴继伟因与被申请人杨秀英、吴晓萍、吴力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晓萍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东风路分理处622XXXX账户上的存款贰万零贰佰元(20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继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晓萍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东风路分理处622XXXX账户上的存款贰万零贰佰元(202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