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商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与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150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仁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汉如。委托代理人葛淑云,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员工。被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7组。法定代表人李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与被告南通云发色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织布厂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