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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承德星源玻璃钢有限公司、承德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香凤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星源玻璃钢有限公司,承德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香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星源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印。委托代理人张泽亮,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承德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香凤。委托代理人杨学会。委托代理人杨健茗。上诉人承德星源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上诉人承德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香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星源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泽亮,上诉人承德万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杰,被上诉人关香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会、杨健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连带责任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