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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泰峰、陈蓓等与石泰峰、陈蓓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泰峰,陈蓓,周方民,曹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石泰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蓓。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方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永霞。再审申请人石泰峰、陈蓓与被申请人周方民、曹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石泰峰、陈蓓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在石泰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并且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庭审笔录载明石泰峰缺席庭审,潘娟律师仅作为陈蓓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虽然原审卷宗中出现了一份石泰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该份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而庭审是发生在2014年1月20日。如果该份委托书是庭前交给原审法院的,那么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上为什么还要记载着石泰峰缺席庭审。如果该份委托书是庭审以后出具给代理人潘娟用于参与调解活动,那么日期也应该是2014年1月20日之后,可见该份委托书根本就是伪造的,本案中石泰峰出具的委托书系潘娟利用以前代理石泰峰案件时所留的空白委托书自行书写而成,不是石泰峰的真实意思表示。潘娟没有权利代表石泰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因此原审民事调解书无效。2、原审调解协议签署时申请人并不在现场,其内容也严重违背申请再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款没有陈蓓签字,陈蓓不知情,石泰峰的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石泰峰个人也赌博,故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蓓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蓓不可能同意签订这样一份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调解协议,几百万的债务,代理律师不要求代理人亲自到场来签字确认也让人深思。综上,本案民事调解书系代理人对石泰峰无权代理行为而形成。应属无效。再审审查过程中,本院对潘娟律师进行了调查问询,潘娟律师称:陈蓓通过朋友找我代理本案,开庭时授权委托书全部准备好了。石泰峰那时在外地不方便出庭,我把我们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发给陈蓓,陈蓓发给石泰峰,石泰峰签署后寄回给陈蓓,陈蓓在开庭时带给我的。当时陈蓓想开脱自己的责任,多次与我沟通。开庭前蔡俊法官也一直让我们双方沟通,看能不能沟通好,沟通好就不开庭了,但陈蓓不甘心,她想把责任开脱了,经过与陈蓓沟通,确定了代理方案。我给陈蓓代理,帮她组织能够开脱责任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和石泰峰是有冲突的,当时我跟两人充分沟通后,只能给陈蓓做代理。我给石泰峰准备了一份答辩状,石泰峰寄给了法院。石泰峰的代理手续开庭前就准备好了。开完庭后,我又帮助二人与承办法官沟通,陈蓓要免除自己责任难度很大。经过与对方律师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内容,我随后将调解协议内容发给了陈蓓、石泰峰,经过他们确认回复后我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与石是电话沟通确认的。整个调解协议利息算的也少,不损害他们的利益。我认为我在这个案件中为陈蓓、石泰峰夫妇尽力了,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律师,不可能存在申请书中所写的情况,对我没有任何好处。我给他们作代理,是出于对他们的同情与帮助,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我没有收取二人分文代理费,只是在2014年春节,陈蓓过意不去,汇了4000快钱给我,仅此而已。再审审查查明:周方民、曹永霞(系夫妻关系)与石泰峰、陈蓓(系夫妻关系)原系邻居关系。石泰峰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3月9日、4月11日、5月25日、6月5日、6月9日向周方民、曹永霞借款200万元、20万元、40万元、160万元、100万元,共计人民币520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承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逾期则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上述借款到期后,石泰峰除于2012年11月10日归还100万元外,余款420万元以及自2012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未付。遂成讼。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周方民、曹永霞与石泰峰、陈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确认截止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本案借款本金为420万元整,利息为70万元整。2、石泰峰、陈蓓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方民、曹永霞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480万元自2014年4月1日每月归还20万元,两年内还清。3、案件受理费46348元,减半收取23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74元由石泰峰、陈蓓承担,石泰峰、陈蓓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给周方民、曹永霞。4、如上述款型有任意一笔逾期给付,周方民、曹永霞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石泰峰、陈蓓按照以后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余欠本金部分的逾期利息。5、双方就本案诉争事项再无其它争议。本院认为:潘娟持有石泰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陈述比较接近客观实际,石泰峰、陈蓓关于该授权委托书系伪造或者系先前出具的空白委托书的申请理由,均无相关证据支持。陈蓓关于石泰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系赌债,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另就调解协议本身的内容而言,无论是从利息的让步,还是两年还款时间的争取,都体现了陈蓓、石泰峰的利益。综上,潘娟在原审的代理权合法有效,原审调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石泰峰、陈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泰峰、陈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贺审判员 查 鹏审判员 裴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茂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