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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灵艳诉周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02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