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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超群厨具金属制品(深圳)诉潘健、师学进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超群厨具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潘健,师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超群厨具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学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新龙,该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潘健,女,汉族。被执行人师学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936元;2、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健、师学进所有的价值198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