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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艳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艳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886-1号原告:秦皇岛艳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禹民执字第8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依法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福宝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万元审判员  付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