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