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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启荣与潘乃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荣,潘乃斌,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刘启荣。被执行人潘乃斌。被执行人孙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荣与被执行人潘乃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乃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启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210元。被执行人孙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乃斌主动累计还款38000元。2015年8月17日,本院又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涛银行存款29000元。共计执行回案件款67000元。2015年10月26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款潘乃斌每月偿付5000元。现已按约履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