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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月桂与夏泽民、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桂,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夏泽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胡月桂,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远鹏,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居委会滨湖路666号1203-1204室。法定代表人葛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化,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夏泽民,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德亮,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桂与被告夏泽民、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月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月桂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胡月桂负担。审判员  叶久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