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刘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文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