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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庚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景阳花园4幢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靖,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朱庚林。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庚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原告开始对清华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今。按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向原告缴纳2014年和2015年的物业费共1312元,该款经催要,被告未能缴纳。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和2015年的物业费共131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庚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金坛清华园8幢303室业主。2013年12月29日,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金坛市清华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2014年1月1日起,原告开始担任金坛清华园小区物业管理人至今,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物业服务费共1312元。2015年5月18日至7月25日期间,原告先后8次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催要,但被告未予缴纳。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合同1份、补充协议1份、清单1份、告示8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该合同对清华园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31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1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庚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符益馨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