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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胡世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胡世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博乐市团结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玲(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员。被告胡世勇,男,汉族,住博乐市酒厂家属院*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世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云别丽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丽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