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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油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初、深圳市彤置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油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初,深圳市彤置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周煌,叶碧,深圳市和缘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雅园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864号。负责人:王东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静静,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红玉,该行职员。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爱国路东湖一街l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君。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4018号。法定代表人:宋佳浩。被告:深圳市油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第十工业区油松路油富商城三楼南分隔体。法定代表人:周保村。被告:周初。被告:深圳市彤置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l号园林集团办公楼218房。法定代表人:周森。被告: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118号201房自编219房。法定代表人:宋佳浩。被告:周煌。被告:叶碧。被告:深圳市和缘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l号园林集团办公楼223。法定代表人:张锡梅。被告:深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东湖一街l号园林办公室二楼216。法定代表人:李建君。被告:深圳市雅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17号雅园宾馆3-6层。法定代表人:周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诉被告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油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彤置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嘉泰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缘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雅园宾馆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叶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3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439.22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2219.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负担;余款人民币382219.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代理审判员 梁  晴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周明(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