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与王瑞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王瑞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696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公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白海春、郝智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瑞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胡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范红岩审 判 员 关 然人民陪审员 巴信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