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祖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某某诉称:其与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结婚,2015年1月生育一女。因婚前双方了解少,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怀孕期间多次被迫回娘家居住。生育女儿期间,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致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加之破腹产引起血栓,先后到南京等地治疗,花费医疗费7万元。现因其身患疾病,需要继续治疗,无工作能力,没有固定经济收入,难以抚养女儿成长。综上,赵某某对其不管不问,未能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判令:1、准予离婚。2、婚生女由赵某某抚养,其不承担抚养费。3、赵某某承担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7万元。4、赵某某给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5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祖某某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其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3、病历三份、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16张,证明其病情及医疗费用合计73019元的事实。赵某某未作答辩亦未递交证据。经庭审调查、举证、查证,祖某某递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祖某某、赵某某经赵某某舅舅、舅妈撮合,相恋三年后于201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祖某某怀孕,期间与赵某某及赵某某的家人相处不睦,祖某某间或回娘家生活。2015年1月26日,祖某某生育一女孩。在女儿出生后第5、6天,祖某某和赵某某母子为孩子洗澡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父母间产生矛盾。第二天,祖某某的父亲将祖某某接回家中,赵某某于次日将女儿送至祖某某处,五日后,祖某某以为女儿洗澡为由将孩子送至赵某某处,自此双方分开生活。另,2015年3月4日-3月17日,祖某某因肺部积水在高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1日-4月13日,因下肢血栓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5日-9月15日,因胰腺炎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院认为:祖某某与赵某某刚刚步入婚姻,正处在对对方以及对方家庭进一步了解、接纳的阶段,小误解、小摩擦在所难免,而孕产期又是夫妻矛盾、家庭矛盾的高发期。祖某某自认和赵某某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觉赵某某变化巨大,和赵某某家人也不能和谐相处,这正是双方在刚刚组建家庭,又恰逢矛盾高发期,彼此包容不足、沟通不畅所致。考虑祖某某、赵某某目前的状态,只要有一方能积极主动打破僵局,敞开心扉,完全可以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和谐相处。同时考虑婚生女儿尚不足周岁,需要父母共同的呵护和关爱,且双方之间尚不具备其他法定离婚事由,故对祖某某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希望祖某某、赵某某能冰释前嫌,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