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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建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胡道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建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601。法定代表人:陈泽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道武,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612。法定代表人:陈俊林,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建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道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胡道武与建匠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胡道武入职时间的认定问题。经审核,根据本案证据,原审认定胡道武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5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建匠公司解除与胡道武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建匠公司主张胡道武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但该主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建匠公司解除与胡道武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正确。胡道武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主张建匠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定本案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建匠公司向胡道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胡道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裁决,探究当事人的仲裁目的,该认可更多应理解为认可裁决的给付金额,而不一定认可裁决的理由及给付金额的性质。据此,原审法院在法定的赔偿范围之内,按照胡道武认可的给付金额,直接判令建匠公司向胡道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建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建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