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春影与卢卫红、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影,卢卫红,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552号原告:许春影,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卢卫红,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陈萍,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影与被告卢卫红、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卫银行存款33.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卫红银行存款33.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许春影提供担保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某小区16#5010室房屋(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301****号)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