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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庞连魁与商丘市东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连魁,商丘市东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庞连魁,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庞连生。被执行人商丘市东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东方公司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14410258。法定代表人司长顺,该公司经理。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庞连魁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商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东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孙振明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