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任执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刘某甲、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刘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任执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甲、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甲、杨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甲、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