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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任执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刘某甲、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刘某甲,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任执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甲、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甲、杨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甲、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