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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昱,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住正阳县。原告李斌诉被告李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称正在协商解决,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李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斌承担。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