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昱,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住正阳县。原告李斌诉被告李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称正在协商解决,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李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斌承担。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