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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董某林与龙新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林,龙新妹,四会市东城区安家置业服务中心,张某琼,龙某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董某林,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5596.被告龙新妹,女,汉族,住址四会市城中区,身份证号码:×××2123.第三人:四会市东城区安家置业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四会市。第三人:张某琼,女,四会市东城区安家置业服务中心经营者。第三人:龙某杰,男,汉族,住址:四会市城中区,身份证号码:×××0035.原告董某林诉被告龙新妹、第三人四会市东城区安家置业服务中心、张某琼、龙某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在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坚人民陪审员  张荔敏人民陪审员  邹龙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