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江苏莱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莱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782号原告:江苏莱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40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潘有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陆美,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5250室。法定代表人:曹胜男。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莱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莱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4.5元,由原告江苏莱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永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子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