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2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