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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2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