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洋等5人与被执行人陈爽、承德乐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杨洋,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淑霞,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白春萍,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慧,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环,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爽,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乐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李淼,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洋等5人与被执行人陈爽、承德乐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洋等5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爽、承德乐鸥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954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爽于2015年10月2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