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4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付某某,女汉族,原住甘肃省秦安县,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分割费1245元,共计139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延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