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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蒲友明,梓潼县许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