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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典进与盛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典进,盛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王典进,1957年7月4日。被告盛卫杰,栖霞市农商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典进与被告盛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