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典进与盛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典进,盛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王典进,1957年7月4日。被告盛卫杰,栖霞市农商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典进与被告盛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清偿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