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仁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仁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仁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仁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