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青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