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晓冬、张倩与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529号原告马晓冬。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羽,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民。委托代理人杨婕妤,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冬、张倩与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冬、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2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2046元,退回二原告2046元。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