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白泉房业工贸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双山办事处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白泉宏业工贸有限公司,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济南白泉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庆功,经理。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凯,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永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该村党支部书记,住章丘市原告济南白泉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白泉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功、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马永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农贸市场。经近一年的施工,农贸市场建成。除已付部分工程款外,经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60余万元。经多次还款,截止2014年12月27日,被告欠原告374053.55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374053.5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所欠工程款村委会账面上都有记载。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农贸市场。经过近一年的施工,农贸市场建成,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80余万元。据被告账面记载,截止2014年12月27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74053.55元。另,2013年7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未从账面上扣减。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款354053.55元。诉讼���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证明、原告出具的收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设农贸市场,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结算值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白泉宏业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5405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6元,由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记录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