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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济民与徐抗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济民,徐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济民,男,194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抗美,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济民与被执行人徐抗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济民依据已经生效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2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112.9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抗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抗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济民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