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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付磊与蒋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磊,蒋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付磊,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振,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磊与被告蒋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