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付磊与蒋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磊,蒋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付磊,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振,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磊与被告蒋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