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本章与被告杨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章,杨祖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赵本章,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祖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本章诉被告杨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本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赵本章负担。审 判 长 卞红娟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人民陪审员 龚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