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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唐凤春、王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春,王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唐凤春。被执行人王立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凤春与被执行人王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立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