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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吴为楼与吴新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为楼,吴新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592-1号申请执行人吴为楼,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新闻,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为楼与被执行人吴新闻身体权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新闻于2015年10月20日将1795.75元汇于本院标的款账户,扣缴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1745.75元(包含由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为楼表示同意法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红莲审 判 员  杨岱洲代理审判员  陆少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海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