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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耀东、山东鑫泽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王耀东,山东鑫泽投资有限公司,王立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耀东。被执行人山东鑫泽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立泓。申请执行人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耀东、山东鑫泽投资有限公司、王立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因被执行人没能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66800.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耀东、山东鑫泽投资有限公司、王立泓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均在山东省济南市,在青岛无可供财产执行,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有利于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有关规定,应当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委托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4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希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