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甲、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44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雷某甲,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雷某乙,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甲、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甲、雷某乙于2015年10月28日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下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