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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波诉刘永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01-1号原告张波。被告刘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刘永光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永光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永光驾驶的冀F×××××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