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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兰选与乔永闯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生。被告乔某某,男,1983年10月16日生。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6日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5月17日生育儿子乔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生育女儿乔某某。婚后发现被告生性懒惰,游手好闲,不尽一个当父亲,当丈夫的责任,经常酗酒后殴打原告,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告,致使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乔某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的结婚证;3、原告家庭户口薄;被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生育儿子乔某某,于2006年9月16日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3月16日生育女儿乔某某。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乔某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包容,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生育一对儿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