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世荣与叶文柳、徐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荣,叶文柳,徐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袁世荣。被告:叶文柳。被告:徐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世荣与被告叶文柳、徐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世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袁世荣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占珍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