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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世荣与叶文柳、徐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荣,叶文柳,徐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07号原告:袁世荣。被告:叶文柳。被告:徐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世荣与被告叶文柳、徐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世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袁世荣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占珍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