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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志昂与张庆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昂,张庆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李志昂。委托代理人贾春生。被告张庆久(又名张雨),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盛世花园**栋*单元*楼*户。身份证号3708291974********。原告李志昂诉被告张庆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工程中,原告李志昂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庆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昂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久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昂撤回对被告张庆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高 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