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志昂与张庆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昂,张庆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李志昂。委托代理人贾春生。被告张庆久(又名张雨),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盛世花园**栋*单元*楼*户。身份证号3708291974********。原告李志昂诉被告张庆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工程中,原告李志昂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庆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昂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久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昂撤回对被告张庆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高 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