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80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宋某甲。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宋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一般,可女儿出生以后,被告就一直长期和原告吵架,经常吵嘴以后就不做农活,也不出去打工挣钱。结婚20多年来,被告一直游手好闲,对家庭没有尽到一点责任。原告在今年3月18日开始在外打工,几乎不再回家,被告依然经常打电话辱骂骚扰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只有一些小口角,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宋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虽有时因琐事争吵,尚能和睦相处。2015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极少回家。2015年4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后,原告未再回家居住并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材料入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断双方是否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二十几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遇事产生矛盾难免,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