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李某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底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直至给付完申请人欠款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