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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政义申请执行杨增顺、杨璐、李伊仝、杨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袁政义,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袁三娃,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增顺,男,199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新房,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璐,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保卫,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伊仝,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新庄,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珂,男,200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吴富平,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政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伊仝法定代理人李新庄赔偿袁政义人民币9249.25元,受理费212元;被执行人杨增顺法定代理人杨新房赔偿袁政义人民币2058.2元,受理费35元;被执行人杨璐法定代理人杨保卫赔偿袁政义人民币2058.2元,受理费35元;杨珂法定代理人吴富平赔偿袁政义人民币2058.2元,受理费35元。案件执行费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增顺、杨璐、李伊仝、杨珂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增顺、杨璐、李伊仝、杨珂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杨增顺、杨璐、李伊仝、杨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政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增顺、杨璐、李伊仝、杨珂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公众号“”